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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是做什麽業務的

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壹)信托業務類:信托存款、信托貸款、信托投資、財產信托等。

(二)委托業務類: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擴展資料: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壹)資金信托;

(二)動產信托;

(三)不動產信托;

(四)有價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托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托活動。

第十八條,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

第二十條,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托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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