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用跟單信用證付款。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要求另壹家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經開立。
賣方將在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夠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裝運貨物。
6.賣方應將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信用證中指定的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
7.銀行根據信用證審查單據。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將根據信用證的規定付款、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發送給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後,按照事先約定的形式向已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的銀行付款。
10.買方付款後開證行會交付單據,然後買方憑憑證提貨。
第二節信用證的開立
1.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在進口商和出口商同意用跟單信用證付款後,進口商有責任開立信用證。第壹件事是填寫開立信用證的申請表。這張表格確立了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書是開證最重要的文件。
2.開立信用證的要求
統壹海關對信用證申請的要求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準確告知銀行。
開立信用證的說明必須完整清晰。申請人必須始終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壹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所以申請人不能指望銀行工作人員完全理解每筆交易中的專業術語。即使他把買賣合同中的條款都寫進了信用證,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詐,也不可能完全得到保護。這就需要銀行和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避免列出對各方都很繁瑣的信用證。銀行在開立信用證時也應勸阻使用過去已經開立的信用證。
3.開立信用證的安全性
在收到申請人的完整指示後,銀行必須立即根據指示開立信用證。另壹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壹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其他形式的財產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擔保。
根據現行規定,中國地方當局、部門和企業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壹些單位需要用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賬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賬號,開證行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開立信用證前在其銀行存入壹筆相當於信用證總額的款項。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當(如股票)來實現,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來提供融資。開證行必須首先調查商品的適銷性。如果商品很好賣,銀行通過信用證向客戶提供的融資金額要遠遠高於滯銷商品。
4.申請人和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有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還開證行為取得單據而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之前,作為產權證的文件還是屬於銀行的。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壹致,且申請人拒絕“兌票”,則作為擔保的賬戶內存款或凍結資金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責任向開證行提供開立信用證所需的壹切費用。
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有責任在收到詳細指示後盡快開立信用證。
其次,開證行壹旦接受開立信用證的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第三節信用證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轉發。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好處是安全。通知行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檢查其通知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航空郵件、電報或電傳傳送。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的SWIFT使用租用線路在許多國家的銀行之間傳輸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都加入了這個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說明
當開證行指示通知行以任何有效的電信傳輸方式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時,電報將被認為是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無需發出郵件確認。
第四節受益人的確認
收到信用證後,受益人應立即進行下列檢查:
1.買賣雙方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和發票上印的完全壹樣嗎?
2.信用證中提到的支付擔保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證上的金額正確嗎?信用證的總金額應與合同壹致,並包括合同規定的所有應付費用。
4.付款條件符合要求嗎?出口商通常要求立即付款,除非他們是針對某些國家或某些進口商。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規定的期限相同。有壹種信用證要求遠期匯票,但可以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對受益人具有與即期信用證相同的效力。
5.信用證中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最初的要求?
6.能否在裝運單據的有效期和時限內將單據交付給銀行?
7.妳能提供所需的裝運單據嗎?
8.保險條款與銷售合同的條款壹致嗎?
-保險風險。受益人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銷售合同規定的保險範圍以外的費用由投保人承擔。
-保險金額。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商品的描述(包括免費項目)、數量等項目寫的是否正確?
如果在根據上述項目進行的檢查中發現任何遺漏或錯誤,應立即確定以下幾點並采取必要的措施:
-妳能相應地改變計劃或文件的內容以匹配它們嗎?
-是否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誰應該支付修改費?
如有疑問,可咨詢本單位的聯系行或通知行。但是,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受益人和有關銀行相互同意,他們才能決定修改它。
第五節信用證的履行
1.提交文件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它是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能否拿到貨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用證是否已經開出,單據是否準備好。
2.提交單據的時限
提交文件的時限由以下三個因素決定:
(1)信用證到期日;
(2)在裝運日期之後指定的提示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以外沒有接受和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證中與裝運有關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停止”、“到”、“直到”、“自”及類似詞語可理解為包括上述日期。“以後”壹詞被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和“下半月”應理解為該月的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最後壹天,包括這兩天。
“月初”、“月中”或“月末”被理解為該月的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最後壹天,包括首尾兩天。
3.對提交單據地點的限制
除自由議付信用證外,所有信用證必須指定付款和承兌交單地點,或信用證議付交單地點。
和交單期限壹樣,信用證到期的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情況。有時,開證行會把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自己的國家或自己的營業櫃臺,而不是受益人的國家,這對受益人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開證行的營業櫃臺前提示單據。
第六節銀行審計文件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仔細審查單據,以確保單據看起來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以及單據之間的壹致性。
1.審查文件的標準
銀行必須以合理的謹慎檢查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它們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這些條款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表面不壹致的單據,視為表面不符合行為書的條款。
上面所說的“其面”是指銀行不需要親自過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經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經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實際裝運的,單據發出後是否無效。除非銀行知道存在欺詐行為,否則實際發生的事情與銀行無關。因此,如果受益人的制造表面上與信貸有關
符合證明要求的假證件也能拿到貨款。但是,如果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規定的貨物,並且在制單時未能滿足信用證規定的某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該單據,而收款人將永遠得不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沒有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這樣的文件,會退還給作者或者交給作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免除文件的有效性
銀行不對任何文件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負責,也不對文件中規定或附加的壹般和/或特殊條件負責。銀行不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付、數量或存在負責,也不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保險人和任何其他人的誠信、行為和/或疏忽、償付能力、行為能力或信用狀況負責。
3.審查文件的時限
銀行審核賣方提交的文件並告知賣方文件是否齊全需要多長時間?《統壹慣例》第13 (b)條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經保兌)或代表它們的被指定銀行應各有壹段合理的時間,即在收到單據後不超過七個銀行工作日,來審查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單據,並通知從它們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不壹致的文件和通知
如果開證行授權另壹家銀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似乎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果保兌)有義務:(1)承兌單據;(2)償付給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和/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它們的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壹依據,檢查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以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要求他消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和/或保兌行(如果保兌)或代表它們的指定銀行決定拒絕單據,它們必須通過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送通知,不得延誤,不得遲於收到單據後第七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應發給向其提交單據的銀行,或者如果單據是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的,則應發給受益人。
該通知必須解釋被拒絕單據中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解釋銀行是否保留單據以供處理或已將其退還給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發送行要求任何償付和利息。
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遵守這些規定,或未能保留單據以供處理,且未能將單據退還給提示人,則開證行或保兌行無權主張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如果開證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註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且其已通過保留或按賠償方式付款,並承擔了延期付款的責任,則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承兌匯票或議付時並不免除其任何義務。
第七節信用證結算
銀行審單,信用證就進入結算階段。《統壹慣例》第10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必須明確表明信用證是否適用於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收款人將單據發送給付款行。
(2)銀行應審核單據和信用證條款,然後向受益人付款。
(3)如果銀行不是開證行,則提前將單據寄給開證行索賠。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發送給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按照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如果銀行不是開證行,則提前將單據寄給開證行索賠。
3.承兌匯票
(1)受益人將單據和開出的遠期匯票發送給辦理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符合信用證條件後,承兌匯票並返還給受益人。
協商
(1)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將單據連同信用證規定的以付款人為付款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發送給議付行。
(2)議付行在核對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以購買單據和匯票。
(3)如果議付行不是開證行,它將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提交給開證行索賠。
第八節審查和修改信用證的詳細過程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其特點是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在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相關單據的前提下承擔第壹筆付款責任,其性質屬於銀行信用。應該說,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用信用證付款是安全快捷的。但是,我們必須特別註意“嚴格相符”原則,即信用證的付款方式強調“單項相符和單據相符”。如果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提供的單據有誤、遺漏,不僅會產生額外費用,還會被開證行拒收,給安全及時收匯帶來極大風險。提前審核信用證條款,將不符合出口合同要求或無法及時修改的信用證條款提交給開證機構(通常是進口商),可以大大避免以後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發生。因此,根據國際商會系列第500號
壹.信用證的審查
很多不壹致的單據是銀行在提交後產生並退回的,這多是由於對收到的信用證預檢不充分造成的,往往會由於審核不及時而使壹些本可以更正的錯誤沒有得到及時更正。因此,壹般應在收到信用證當天對照相關合同仔細核對以下項目,以便及早發現錯誤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收到信用證後的檢查和審計要點:
1.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函是否有效。
需要註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是有效的支付保函或者支付保函有問題:
1)信用證明確表示可以撤銷;
本信用證可隨時撤銷或變更,無需通知受益人或征得受益人同意。應該說對受益人的付款是沒有保證的,壹般不接受這種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未註明信用證是否可以撤銷,則應理解為根據UCP500是不可撤銷的;
2)應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經相關銀行保兌;
3)信用證無效;
4)有條件的有效信用證;比如“要拿到進口許可證才能生效”。
5)信用證與密碼不符;
6)信用證的電報或預先通知;
7)由發行人直接發送的信用證;
8)發行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2.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相關合同條款壹致。
應特別註意以下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相關款項必須在向銀行提示後幾天內或見票後幾天內支付。在這方面,我們應該檢查這樣的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或貴公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在國外到期時,必須將相關單據寄往國外。因為我們無法知道文件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而且很容易被延誤或丟失,所以存在壹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單據在中國提交\支付。如果來不及修改,我們必須以最快的方式提前壹個郵程寄出(郵程的長短應視地區遠近而定)。
3)如果信用證中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期是同壹天,通常稱為“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裝運日期應提前壹定時間(壹般為有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準備單據和結匯。
3.檢查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註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打印單據上的名稱和地址壹致。買家的姓名和地址是否完全正確?填寫發票時有可能在信用證中抄錯買方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但如果受益人名稱不正確,會給以後的收匯帶來不便。4、檢查裝運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超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予付款。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並註意以下幾點:
1)相關貨物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內準備好並按期裝運;如果到貨證明收到的太早,不能按期發貨,要及時聯系客戶修改。
2)實際裝運日期和交貨日期之間的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所以我們要註意是否可以做到,否則,任何壹批未能按時裝運的貨物將在以後的期間內失效。
5.檢查單據是否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提示期內提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日期不得晚於提單日期後幾天,如果超過了期限或單據不規範或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予付款。交貨期限通常按以下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日期向銀行提示單據;
2)如信用證無規定,向銀行提示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
應充分考慮處理以下事項對交貨期的影響:
生產和包裝所需的時間。
內陸運輸或港口運輸所需時間。
必要檢查所需的時間,如法定商品檢查或乘客檢查。
申請出口許可證/FA原產地證書所需時間(如有必要)。
報關和檢驗所需時間。
裝運時間表。
去商會和/或領事館認證或出具相關證明(如有必要)所需時間。
申請檢驗證書如SGS檢驗報告/OMIC信或其他檢驗報告如旅客檢驗證書所需的時間。
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的制作、分類和審核所需的時間。
單據發送到銀行所需時間包括單據發送到銀行,經審查發現錯誤並退回更正的時間。
6.檢查信用證的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通過電傳或電報發送給通知行,即“電匯”,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消息中沒有其他說明,應說明是基於國際商會系列第500號,即,
7.檢查信用證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壹般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行/保兌行通知受益人。這種信用證通知方法更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第500號叢書
1)信用證是從海外直接寄到妳公司的,所以妳公司要仔細搞清楚它的出處。
2)信用證從本地地址發出,要求貴公司將貨運單據發往海外,但貴公司不知道他們指定的銀行。對於以上情況,首先要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8.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和幣種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主要檢查內容有:
1)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信用證的金額應與事先協商的金額壹致。
3)信用證中的單價和總價應準確,文字和數字內容應壹致。
4)如果數量可以擴大到壹定程度,那麽信用證也應該規定在支付金額時允許有壹定的幅度。
5)如果金額前使用“約”字,表示允許金額擴大10%。
6)檢查貨幣體系是否正確。比如合同規定的貨幣是“英鎊”,信用證用的是“美元”。
9.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相符。
應註意以下幾點:
1)除非信用證規定的數量不能增減,在付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增減5%。
2)特別註意,上述貨物數量可以增減5%的規定,壹般適用於大宗貨物,不適用於有包裝單位或單個單位的貨物。比如:5000 PCs 100%棉襯衫(5000棉襯衫),因為數量單位是“件”,所以實際發貨只能是5000件,不能有5%的增減。
10,檢查價格條款是否與合同相符。
不同的價格條款涉及到具體的成本,比如運費和保險費,誰來分攤。
例如,合同中規定,根據此價格條款,與FOB上海50美元/PC相關的運費和保險費由買方和申請人承擔;如果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沒有按合同規定寫明,而是規定如下:如果這壹條款沒有被紐約到岸價及時修改為50美元/件,受益人將承擔相關的運費和保險費。11.檢查貨物是否允許分批裝運。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貨物允許分批裝運。
特別註意: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每批貨物的確切裝運時間,必須照此辦理。如果做不到,就必須修改。
12.檢查貨物是否允許轉船。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否則允許轉船。
13,查看相關收費條款。
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規定的運費或檢驗費等相關費用應事先約定,否則原則上不承擔額外費用;
2)如果事先沒有約定銀行費用,雙方共同承擔為宜。
14.檢查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是否能提供或及時提供。
主要包括:
1)壹些需要認證,尤其是大使館認證的文件是否能及時辦理和提供。
2)是否能提供或及時提供其他機構或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如出口許可證、貨運收據、檢驗證書等。
3)是否可以在信用證中註明船齡、國籍、船公司或是否可以在某個港口轉船。
15.檢查信用證中是否有陷阱條款。
特別要註意信用證的以下條款,這些條款有很大的陷阱和風險:
1)1/3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人。
如果妳接受了這個條款,妳將隨時面臨貨錢兩空的危險。
2)將客戶檢驗證書作為談判文件的條款。
接受這壹條款,受益人正常辦理信用證業務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對方手中,影響了安全收匯。
16.檢查信用證是否有矛盾。
比如明明是空運,卻要求海運提單;很清楚價格條款是FOB,保險應該由買方辦理,但是信用證要求有保險單。
17.檢查相關信用證是否被國際商會500號系列所接受
很明顯,信用證受國際商會第500號系列的約束
18.如果妳有任何問題,妳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尋求幫助。
第二,信用證的修改
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面審查,如發現問題,應根據情況及時處理。對於信用證中影響安全收匯、難以接受或實現的條款,必須要求外賓進行修改。
1.修改信用證的規則如下:
1)只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後的信用證;
2)只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的修改。
2、修改信用證應註意以下幾點:
1)所有需要修改的內容都要壹次性呈現給客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證。
2)對不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的任何修改必須經有關各方同意才能生效。接受或拒絕信用證的修改有兩種方式:
a)受益人發出接受或拒絕信用證修改的通知;
b)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內容行事。
3)收到信用證修改書後,及時檢查修改是否符合要求,並根據情況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4)接受或拒絕所有修改的內容。對修改內容的部分接受無效。
5)信用證的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銀行才真實有效;由客人直接發送的修改申請或修改的副本不是有效的修改。
6)明確誰來承擔改造費用。壹般會根據責任歸屬來確定改裝費用由誰來承擔。
第九節信用證相關收費標準
銀行結算基本費用表
國際貿易和非貿易銀行結算利率表(銀行略有不同)
單位:人民幣
業務範圍
比率(金額)
最低限度
最高的
解釋
壹、信用證(出口部分)/
/
/
/
1,通知轉發200//按筆算
2.預先通知(短信通知)100//
3.修正通知100///
4.確認0.2% 300/每三個月。
5.議付(信用證)0.125% 200//
6.付款(信用證)0.15% 200//
7.承兌(信用證)0.1% 200/月,最低2個月。
8.延期(信用證)0.1% 200//
9.轉移///
(1),信用證條款保持不變200///
(2)信用證條款變更0.1% 200 1000/
10,證書撤銷/註銷100//
二。集合(導出部分)///
1,清潔票0.0625% 50 500/
2.跟單0.1% 100 2000
3.免費交單100///
4.退款(單程)100///
三。信用證(進口部分)///
1,發行0.15% 200/有效期超過6個月,按每6個月增加0.05%收取。
2.修改/取消200//修改增加金額按0.15%收取。
3.不收取與存款幣種相同的0.125% 200/的匯兌手續費。
4.接受度為0.1% 200/月。
5.拒付300///
6.交貨保證1000///
四。集合(導入部分)///
1,幹凈票0.0625%/500/
2.跟單0.1% 100 2000
3.免費交單100///
4.拒絕支付50///
動詞 (verb的縮寫)匯款///
1, 0.1% 100 1000/
2.匯款0.05% 50 50/
3.修改/退款/止付100//
6.旅行支票///
1, 0.1%//
2.支付0.75%///
七、無匯兌手續費0.1%//外幣托收/外匯轉帳計算。
八。其他///
1,票據掛失50//按時間計算
2.查詢100//按交易筆數計算。
3.郵件/電傳費/
/
/
郵局和快遞公司實際金額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