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讓人將跨境 債權轉讓 通知 債務人 的法律效力 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 (二)轉讓人未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可見,轉讓人未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對中資銀行(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中資銀行不因境內外資銀行的債權轉讓而承擔外債責任。其向境內外資銀行還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 債務 履行行為。 根據《 民法典 》第545條規定: 債權人 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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