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定;(六)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七)管理國庫;(八)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壹)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