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鄭瀟說外匯

鄭瀟說外匯

個人所得稅是對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征收的壹種直接稅。它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稅種。從各國的征收實踐來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有:壹是分類征收,根據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稅率;二是分類綜合征收,收入項目有的是綜合征收,有的是分類征收;第三種是綜合征收,將所有的收入項目進行匯總,按照總收入進行征收。在三種征收模式下,根據納稅單位的不同,分為家庭稅制和個人稅制。目前,中國實行以個人為納稅人的分類所得稅制。個人收入分為11項,不同稅目實行不同稅率和扣除標準,按年、按月或按次征收。

1中國個人所得稅立法進程

建國初期,我國沒有建立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制度。1950年,國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收管理實施原則》規定,對個人征收“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於收入水平較低,只征收利息所得稅。改革開放後,大量外國人來到中國工作,收入很高。所以中國市政府在1980實施個人所得稅法,主要是針對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內居民收入發生了很大變化。為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國務院於1986頒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收入調節暫行條例》,分別適用於國內個體工商戶和國內公民。然而,對相同收入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是有爭議的,特別是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為了規範稅制,公平稅負,中國市政府將三個稅種合並,於1994正式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

2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新個稅法實施後,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994年為72.67億元,到2012年已飆升至5820億元,是同期增長最快的稅種。個人所得稅逐漸成為我國的主體稅種。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二。然而,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後,我國個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平均比重僅為6%-7%,遠遠落後於經濟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與此同時,貧富差距的擴大也日益突出。如果把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個稅的增長聯系在壹起,就會發現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已經與社會經濟發展脫節,其應有的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發揮。究其原因,主要是稅收征管薄弱、稅制建設滯後等諸多因素造成的。

2.1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偷稅漏稅嚴重。

因為個人所得稅具有隱性收入的特點,所以必須有嚴格完善的征管制度來保證。但是,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的征收。

2.1.1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個人收入信息管理水平低。

由於我國個人收入配套措施不完善,信息化管理技術手段落後,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企業等諸多職能部門缺乏實質性合作。,導致無法享受個人收入信息,信息傳遞不暢。稅務部門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資金流動和財產增減變動情況,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和組織稅收征管。稅收流失現象非常嚴重。

2.1.2征管薄弱,對高收入群體缺乏有效監管。

長期以來,我國個稅以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自行申報範圍僅限於年收入654.38+0.2萬元以上的五類情形,自行申報缺乏剛性約束機制。這種征管制度只覆蓋工薪階層,對高收入群體卻無能為力。原因很簡單。由於工資薪金嚴格代扣代繳,稅收“無處可逃”。對於收入多樣且隱蔽的高收入群體,可以通過稅前籌劃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根本無法查清其收入來源並進行有效監控,導致大量應收稅款無法足額征收。在美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向高薪階層征收,工薪階層繳納的個稅只占聯邦個人所得稅的10%。相比之下,本應是納稅主力軍的中國高收入群體卻沒有承擔起應有的稅收份額,偷稅漏稅現象普遍。

2.2現行稅制不科學、不合理。

2.2.1分類稅制難以體現公平。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基本保留了1994稅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這種分類稅制對不同的收入實行不同的稅收標準,不利於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

①收入相同,但稅負不同。

比如A和B從事不同的工作,每個月收入相同。

6000元作為工資收入,甲每月應繳納個稅145元;作為勞動報酬,乙方收入6000元,每月應繳納個稅960元。兩者收入相同,都是勞動所得,應該繳納相同的稅。但由於收入來源不同,適用稅率不同,費用支出不同,導致應納稅額不同。

掙得多的不交稅,掙得少的要交稅。

c每月工資5500元,每月應納稅95元;丁月收入6700元,其中工資3500元,勞務報酬800元,稿酬800元,財產租賃收入800元,特許權使用費800元。丁的收入明顯比丙多,應該多交稅,但但丁不用交稅,因為他的工資在免稅範圍內。其他四項800元扣除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他不用交稅。收入高且多元化的丁,多次抵扣後不用交稅,收入低且專註壹個稅目的C,要交稅。這種“窮人納稅,富人避稅”的現象極其不公平。

(3)按月或按時間計算收入是不科學的,按時間取得的收入與壹次性取得的收入稅負差別較大。

收入集中在某壹時間的納稅人,如果按月或按時間計稅,年末各類收入不再匯總,必然會被征稅過重。比如小楊和鄭瀟都是壹家公司的員工,鄭瀟在財務部工作,月薪3500元,按照現行稅法是不需要納稅的;小楊在銷售部工作,月薪2000元。除了2月份的月薪,他還因出色的銷售業績獲得了全年15000元的壹次性獎金。小楊的年收入並不比鄭瀟多,但按照現行稅法,小楊壹次性領取的獎金要繳納405元的個稅,僅僅因為收入實現的時間不同,就要承擔不同的稅負,這是不公平的。2.2.2稅率結構復雜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有兩種形式: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即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 ~ 45%的七級累進稅率;5% ~ 35%五級進口稅率適用於個體戶和承包承租戶;勞務報酬的適用稅率為20%,但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則額外征收,對應的累進稅率為20%、30%、40%;報酬實際稅率為14%;其他所得稅率均為20%。這種稅率結構存在以下問題:

①同壹個勞務收入有兩套累進稅率,有加征的規定,導致累進稅率形式太多,計算復雜。由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在現實生活中界限模糊,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界定,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收效率。而且納稅人還可以通過改變身份,根據稅率改變收入性質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2)累進稅率太多。比如工資薪金累進稅率高達七檔,按照現在的工資水平可以達到最後幾檔稅率,導致部分稅率名存實亡。

(3)對於工資薪金等勞務性所得,適用高稅率,最高稅率達到45%,而對於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最高相差25%。這樣的稅率設定違背了勤勞致富的政策導向,降低了工作積極性,鼓勵了個人投機。

2.2.3費用扣除的制定不科學。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比較簡單。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扣除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家庭供養人數、是否就業等影響納稅能力的其他因素,只規定了國家統壹標準的免征額(每月3500元),不科學。同時,免征額的制定缺乏壹個可以定期自動調整的指數化機制,每次調整都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才能實施,程序繁瑣,調整滯後。

2.2.4優惠減免設置不夠規範。

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20世紀80年代初制定的壹些稅收減免項目不再符合當前的要求,例如暫停對股票轉讓收入征稅。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擴大,股票交易和外匯交易越來越普及。大多是經濟基礎較好的高收入人群,交易金額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許多高收入的人通過證券市場發財。和這些收入壹樣,也可以享受減免稅,不征稅。但對於普通工薪階層來說,無論家庭負擔有多重,超出免征額的部分都是按照規定納稅的。這簡直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此外,外國人比國內居民享受更多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這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中外納稅人公平稅負的原則。

3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措施

3.1進壹步完善外部配套措施,形成稅收防控體系。

稅收征管是壹個系統工程,不能只局限於稅務部門,需要社會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建議政府部門進壹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規,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1.1加快全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聯網。

當務之急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稅務部門與幾個職能部門之間的計算機聯網系統,構建個人收入信息交叉審核系統,使稅務部門更完整、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便於監督檢查,堵塞漏洞。

3.1.2加強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個人終身稅號制度,個人在銀行開戶、取得收入或支出時都登記在這個稅號下。同時,加強銀行對個人支付結算的管理,限制現金使用範圍,發展信用卡業務,超過結算起點的支付壹律采用銀行卡轉賬結算,做到大額收支流入流出可追溯,從源頭上防止偷稅漏稅的發生。同時,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使納稅人財產收入透明化。

3.2建立科學有效的稅收征管體系

3.2.1完善征管方式,實行雙向申報制度。

代扣代繳稅款是從源頭收稅的有效方式。要繼續加強和完善這項制度,堅決制止扣繳義務人協助納稅人偷稅漏稅。同時,擴大自行申報範圍,實行雙向申報制度,匯總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申報信息,建立電子檔案,再引入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核實,提高自行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2.2加大宣傳力度,完善稅收征管獎懲機制。

建立相應的納稅誠信體系,將納稅人的納稅誠信與個人社會福利和其他社會活動的壹些優先事項掛鉤,形成對納稅人的激勵措施。同時,借鑒國外較為成熟的稅務檢查制度,對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專項檢查,稅務機關將隨機抽查壹定比例的納稅人。如果發現偷稅漏稅,將給予重罰。只有將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機統壹起來,才能不斷強化納稅人的自律意識。

3.3修改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

3.3.1規範征稅範圍,擴大稅基。

我國個人所得稅只對稅法中列舉的11稅目征稅,沒有列舉的不征稅。顯然,這種“正面清單”無法將新興的新稅源及時納入征收範圍,無法適應收入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居民的資本性收入和隱性收入增加,還有很多額外的福利,比如公款消費、公車私用等。隨著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交易和網絡虛擬貨幣運營商也獲得了可觀的收入。但是,現行稅法並沒有完全包含這些稅源,並且排除了新形勢下的期權轉讓、股權轉讓、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導致稅基狹窄。我國應遵循美國的“反例”法。除稅法規定的免稅項目外,其他能增加個人資產收入的收入,都應納入征稅範圍。只有這樣才能擴大稅基。

3.3.2實行分類綜合收集制度。

個人所得稅中的所有勞動所得均應綜合征收,並按年評定。收入按月或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年綜合所得超過壹定標準的所得,按照統壹稅率征收,可以扣除代扣代繳的稅款。結算後,多退少補。其他非勞動所得繼續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類,分類項目征收的稅為最終稅,不再納入綜合征收範圍。

3.3.3實行單壹比例稅率。

稅率是稅制中的核心要素,其高低直接影響納稅人的負擔。為適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的原則,我國稅制改革應摒棄累進稅率,選擇單壹的帶免征額的比例稅率。在拓寬稅基的基礎上,采用較低的單壹稅率,可以從另壹個方面體現稅收的累進性,俄羅斯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2001年,俄羅斯的個稅稅率由累進稅率改為單壹稅率13%後,稅收不降反增,個稅收入翻了三番。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是單壹稅制,最富的8%群體承擔壹半的個人所得稅,說明單壹比例稅率也能體現負擔能力原則。

3.3.4制定科學合理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可以與免征額和特定費用扣除相結合。豁免是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支出;具體費用的扣除可根據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就業情況和健康狀況確定。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人民負擔較重的教育費用、贍養費用和醫療費用可以作為具體的扣除項目。同時,必須對費用扣除進行索引。

個人所得稅改革是2003年後我國新壹輪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是壹個動態尋求最優制度的過程。我們應該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分類稅制向分類綜合稅制轉變入手,逐步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稅,循序漸進,使我國的稅制更加合理健康地發展。

  • 上一篇: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的優惠政策
  • 下一篇:仰光發展委員會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