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委員會缺乏獨立決策的自由,因此項目的實施也被推遲。這壹癥結被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註意到,因此頒布了第。1990年5月頒布的第11/90號法令賦予仰光城市發展委員會與其發展目標相稱的權力。
該委員會的目標是將仰光建設成為壹個國際大都市。在仰光市範圍內,委員會被授予劃分和重新劃分地區的權力;獨立使用委員會資金的權利;根據發展需要制定和修改稅法、征稅和收稅、確定稅率的權力;出租房地產、土地或其他開發方式所得外匯收入的使用權。該法令允許仰光城市發展委員會重組為壹個獨立的機構。根據7/90條款,委員會升格為部長級,委員會主席(市長)為部長,任命壹名副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