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的發生壹般是由於宏觀經濟和金融的缺陷,影響了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特別是在開放經濟中,還可能影響壹國對外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從而導致人們對金融部門和經濟前景失去信心,出現擠兌、搶購外匯、資本外逃等危機癥狀。但在危機初期,出於穩定信心的目的,政府和金融部門可能會在壹定程度上否認這壹點。比如泰國舉行了三個多月的“泰銖保衛戰”,才在7月2日宣布泰銖貶值,1997。
金融部門和企業部門的缺陷增加了金融機構面臨的各種外部威脅,包括資產價值下降、市場波動傳染、投機影響、匯率貶值和資本流動逆轉。另壹方面,金融機構和公司的問題加劇了資本外逃和信貸資源的錯配。所有這些都削弱了儲戶、債務人和投資者的信心。許多金融機構受到國內存款人和債權人以及外國債權人撤資的影響。中央銀行必須提供各種形式的緊急流動性支持和最後貸款人便利。
因為流動性支持使得大量貨幣進入金融體系,為了維持對貨幣的控制,需要對這種大規模的貨幣沖擊實施中和政策。中和政策使中央銀行能夠從存款增加的銀行收回資金,並將其再投資於存款和信貸額度減少的銀行。為了減少對流動性支持的需求並防止金融部門的資金損失,政府在危機變得明顯後宣布為儲戶和大多數債權人提供全面擔保。綜合擔保的目的壹般是增強對金融部門的信心,維護金融部門資產的價值,為組織實施重組計劃爭取時間,保證支付系統的完整性。
對於經濟開放的國家,為了穩定外資來源,必須采取特殊措施。主要有兩種方法:壹是暫時的資本流動管制,會有失去國際資本市場信任的風險,長期來看未必是最佳選擇;另壹種方式是尋求國際合作和援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美國和日本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然而,接受他們對經濟改革和結構調整的要求在政治上是有壓力的。馬來西亞選擇了前者,而後者被大多數國家采用。穩定階段:重組金融體系
通過提供流動性支持和全面擔保,銀行擠兌、搶購外匯等金融危機的直接表現形式逐漸消失。但金融體系中隱藏的風險因素必須得到糾正。當局將制定壹項全面的重組戰略,包括必要的法律、財政和體制框架。重組策略包括退出不能繼續經營的機構,加強對可以繼續經營的機構的管理,處置價值受損的資產,完善審慎監管和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市場運行的透明度。重組策略應能達到以下目標:(1)盡快恢復金融體系的功能,使其有效聚集和分配資金。必須有壹個銀行系統來確保支付系統的完整性,集中財政儲蓄,並確保信貸資金流向適當的部門;(2)在整個過程中,要提供適當的激勵機制,保證金融體系的有效性,防止市場參與者產生道德風險,包括銀行、借款人、存款人、債權人和政府機構。(3)通過有效管理和確保分擔損失,盡可能降低金融重組的公共成本。
第壹個措施是認定單個金融機構的損失,用壹個統壹的標準來劃分那些可以繼續經營的機構和那些不能繼續經營的機構,取消資不抵債機構的股東資格,鼓勵新的民間資本(包括外資)進入。其中,直接關系到金融機構能否持續經營,吸引新的民間資本。為了指導評估,各國制定了嚴格的貸款分類、壞賬準備和貸款損失準備標準。使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包括金融機構自己的方法、外部審計師的方法、投資者的方法和監管者的方法,向政府當局提供最充分的信息。
對於處於篩選過程中的金融機構,政府已經將重點從流動性支持轉向償付能力支持。這是為了保持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也是因為政府在危機期間做出的相關承諾。對於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政府會以政府註資的形式將其國有化。其中,政府將盡快對能夠繼續運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私有化。在這方面,韓國和泰國成績顯著。
受損資產(包括不良貸款)的管理是金融重組中最復雜的部分。受損資產可以由金融機構自己處理,也可以由針對特定機構或集中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或者進入破產程序。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是為了保護資產的價值,盡可能地收回資產。同時,需要建立壹個適當的機制,使借款人在制度上的紀律不會被破壞,即不會期望借款人償還貸款。
金融體系的重組最終落實到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通過充實資本和處置不良資產,可以改善這些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重建市場信心,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嚴格的審慎監管和金融監管。在經歷過金融危機的國家,監管當局的自主權普遍得到了加強。印尼在5月1999通過了新的中央銀行法,確認了印尼銀行的獨立性。韓國、泰國等都通過了類似的法律。與此同時,監管部門也努力提高監管能力,尋求外部幫助,比如開展更廣泛的國際合作,讓外部審計發揮更大的作用。
各國還為金融機構必須遵守的審慎監管設定了新標準。貸款分類、壞賬準備提取、收入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接近國際慣例。
在監管方面,大多數國家要求提高透明度,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數據披露質量。主要措施是:要求金融機構更頻繁地向公眾和監管部門提交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應符合大幅修訂後的條例要求,增加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師的介入。
上述措施實施後,金融體系隱含的風險已經化解。但危機下的管理和處置措施不能長期適用於金融體系,壹些重組措施也可能扭曲金融體系的配置和效率。下壹步的任務是規範金融體系,使其更適合經濟發展的要求。恢復階段:規範金融體系
金融體系重組後,我國金融機構的比重較危機前大幅提高。為了保持金融系統的競爭力和有效性,壹些國有金融機構應該再次私有化。私有化還可以收回金融體系重組的部分成本。東南亞危機後,各國都部分完成了這項工作,但從中獲得的收益並不大,對降低公共成本並無幫助。截至1999年底,印尼對公共部門重組的財政支持相當於GDP的51%,但據估計,通過私有化只能收回17萬億盧比,約占GDP的1.5%。其他國家的比例略高,但沒有超過公共部門成本的%。
重組後的金融體系需要的是處置不良資產。各國普遍采用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專門的處置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置更多地與私營部門有關。通過重組企業債務,我們可以提高整個經濟的效率,完善市場體系,糾正惡化信貸質量的機制。不良資產的債務人,也就是陷入困境的公司,也需要擺脫債務負擔,但必須以公司經營效率的提高為條件。
對於能夠持續經營的公司,常見的方法是債權轉股權。資產管理公司尋找合適的合作夥伴幫助公司擺脫困境,通過回購或轉讓的方式實現股權,完成資產的處置。對於無法繼續經營的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破產清算,以保證可收回價值不會被侵蝕。為了保證資產管理公司的順利運作,各國也進行了相應的制度建設,比如出臺新的破產法,修改民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利於資產證券化等資產處置業務的發展。在金融體系的資本充實和重組完成後,政府將取消之前的全面擔保。但是,時機很重要。出於降低道德風險的目的,政府傾向於盡快解除綜合擔保。由於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所作的承諾,在金融危機爆發的誘因尚未完全消除的情況下,過早取消政府擔保可能不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這壹步是在金融機構重組、經濟指標顯示經濟形勢得到根本改善、國內外投資者信心得到恢復之後才采取的。對於不同的國家,金融部門重組的成本是不同的。從各國在金融部門重組中采取的措施來看,重組成本來自於中央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支持、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擔保支出、購買不良貸款的支出(需要扣除資產回收的收入)、充實金融機構資本的支出和利息支出,屬於公共成本,最終由全體公民承擔;另壹部分成本實際上是金融機構股東權益註銷的損失,但壹般不認為是金融重組的成本,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金融危機爆發前真正產生的,其中壹定比例已經轉移到公共部門。
為了降低金融部門重組的公共成本,各國當局采取了強硬措施,如立即關閉存在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擔更多責任,包括所有者的擔保承諾。努力提高國有金融機構私有化的收益也是壹種補充。如果有比較發達的資本市場,對資產處置有很大幫助。
總的來說,雖然系統性金融危機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具體表現是不壹樣的,但是制止金融體系的動蕩,整頓金融部門,規範金融體系的運行機制,還是有壹些關鍵的步驟和方法的。值得註意的是,這些步驟和方法的具體應用形式對財務重組的效果和成本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