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0億大案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周焯華被指與眾嫌犯以犯罪集團形式,在229個賭廳經營“賭底面”,詐騙6博企及澳門特區政府。(註:“賭底面”,即賭客在臺面賭博時,在臺面下以杠桿的方式加大賭博金額)。
控罪書顯示,周以太陽城集團及貴賓會名義,與壹眾嫌犯經營不法的“賭底面”生意,集團內部以“營運”為暗號,參與賭底面的賭客已事先約定,將臺面賭註在臺底以倍數加大。集團至少自2013年起發展“代理”,賭客可以五百萬港元壹股加入稱為“食貨公司”的賭底面公司,賺取碼傭分成。
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3月至2021年3月,以周為首的不法集團在六博企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總轉碼數逾8237.74億港元(約合人民幣7353億元),至少賺取215億港元(約合人民幣192億元)的不正當利益,導致澳門特區少收82.6億港元(約合人民幣73.7億元)的博彩稅。
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四名輔助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除了特區政府的82.6億港元外,永利索賠約7.9億港元、澳娛索賠約1.7億港元、威尼斯人索賠約3億港元,美高梅賠償仍待厘清。
該案原本於9月2日開庭,但由於多名被告未出庭,包括第八號嫌犯王柏齡缺席,因此延期至9月19日開庭審理。
澳門檢察院早前表示,經初步調查,認為有充分跡象顯示,被捕人士分別涉嫌觸犯參加犯罪集團罪、領導犯罪集團罪,兩項罪名分別最高可判坐牢10年及12年,另外亦涉嫌觸犯洗黑錢罪,以及不法經營賭博罪,分別最高可判坐牢8年及3年。數罪並罰下,周焯華或將面臨最高33年的牢獄處罰。
境內團夥上月受審
涉開設賭場、非法經營罪
在此次周焯華受審前,其在境內發展的犯罪團夥已先行壹步受審。
2022年8月10日-1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合並審理了被告人張寧寧等34人犯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張時秀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鐘海燕犯開設賭場罪等三起案件,該三起案件均為以周焯華(另案處理)為首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系列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以來,澳門太陽城博彩中介壹人有限公司股東、董事周焯華在澳門等地賭場承包賭廳,並於2015年開始在菲律賓等地先後開設“SCM聯盟E城”“UE環球E城”等網絡賭博平臺進行賭博活動。
為牟取非法利益,周焯華通過發展股東級代理及賭博代理,以提供高額傭金利誘各級代理組織中國境內公民參與跨境賭博,並向中國境內公民推廣網絡賭博平臺;在中國境內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為賭客用資產換取賭博籌碼提供服務,協助客戶進行跨境資金兌付,追索賭債;利用境內地下錢莊等第三方為賭客提供賭資支付結算。
此外,周焯華等人還通過中國境內技術公司提供賭客管理、資金結算、車輛服務等技術支持;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為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提供車輛接送服務等,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太陽城賭廳賭博、參與跨境網絡賭博。
多年來,逐步形成以周焯華為首,以被告人張寧寧、張時秀、鐘澤新、賴文濤、龐克訓等多人為骨幹,被告人彭浩、麥國雄等多人為成員,人員固定、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
截至2021年11月,以周焯華為首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發展股東級代理400余人(其中中國籍283人)、賭博代理6萬余人(其中中國籍38307人),發展中國境內賭客會員6萬余人。
在此次通報中,溫州市中院並未提及具體涉案金額,僅提到“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
公訴機關另指控,被告人張寧寧在周焯華指使下,為跨境賭博犯罪集團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變相買賣外匯,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第三十九條__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條__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第四十壹條__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本人財產與其家屬的財產,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第四十二條__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據,提請協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