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現行的外匯結算制度有兩個特點:
壹是結匯的同時,取消了留成和結匯,取消了外匯額度管理;
二是外匯指定銀行代替央行辦理結匯,結匯所需本幣資金由外匯指定銀行自行解決,央行不再提供。
銀行售匯,意味著企事業單位需要外匯。只要持有效證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兌換,銀行就賣給外匯。這些有效憑證是指:進口屬於配額或者進口管理的貨物,憑有關部門簽發的配額、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度的貨物,應當持有登記證和相應的進口合同。除上述兩項外,進口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包括持有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付款通知;非貿易項下經營性支付包括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機構的支付協議或合同及支付通知。銀行售匯制度的實施,表明我國取消了經常項目下對外支付正常用匯的限制。
結匯是匯兌結算/外匯結算的簡稱,分為個人結匯和企業結匯兩種情況。必須在銀行或者網上銀行辦理,目前國內很多銀行都可以辦理。
結匯方式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銀行收取外匯的方式。外匯結算方式代碼分為匯款。
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款包括:
(1)匯款:買方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由進口地銀行出具付款委托書,郵寄給出口地銀行,委托其支付給賣方。
(2)電匯:應買方要求,進口地銀行直接以電報方式發出付款授權,委托出口地銀行向賣方付款。
(3)匯票匯款:買方從進口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寄給賣方,賣方或其指定人持票到出口地有關銀行取款。
2.系列包括:
(1) D/P是指只有在買方支付貨款的情況下,賣方才指示匯款銀行移交單據。
(2)承兌交單:買方承兌匯票後可以取得單據,提貨,匯票到期支付貨款。
3.信用證:信用證是銀行保證買賣雙方付款的憑證。根據買方的申請,銀行將信用證發往?
賣方開立擔保付款的信用證,即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擔保付款。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議付信用證被廣泛使用,此類信用證的出口結算方式主要有三種:
1.結匯或付匯收據。
它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後,交給國外付款行付款。收到付款通知後(信用?
註),即按照當天的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分配給外貿公司。銀行不墊付資金,是收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但這種方式對於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使用。
2.外匯定期結算
定期結匯是指中資銀行根據向外資銀行索賠所需的時間(如銀行批單後7天或14天)提前確定壹個固定的結匯周期,無論是否收到票款,都主動將應收賬款結匯為人民幣並記入外貿企業賬戶。
3.出口匯票
出口匯票又稱票據結算,是指議付行根據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商)的票據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議付日至預計收票日的利息,余額按議付日的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分配給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購買跟單匯票後,成為持票人,可以憑票向付款行主張付款。銀行出口押匯的目的是為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目前銀行還不能完全保證信用證的安全性,所以這種結匯方式目前還沒有廣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