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654.38+0/2,投資總額不足42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65.438+0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654.38+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投資總額在654.38+02.5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應不少於12萬美元。
同時,條例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上述規定,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