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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規定

中國刑法條文簡介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地說,它還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應當給予什麽樣的處罰。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和。不僅指刑法典,還包括修改、補充刑法典部分內容的決定或補充規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9日通過的《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還包括非刑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 12.29。有16條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理論上,對刑法典作出部分修正或補充規定的決定稱為單壹刑法;非刑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理論上稱為附屬刑法。因此,廣義刑法由刑法典、獨立刑法和附屬刑法構成。狹義的刑法僅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

修改後的刑法包括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第***章15將刑法1979條中的192條增加到452條,這在國內是史無前例的。修訂後的刑法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順應時代要求,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進程。修改後的刑法的鮮明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實現刑法的統壹性和完整性。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79(即單行刑法)中作出的關於修改刑法的補充規定和決定,經研究修改後納入修改後的刑法,並依據和參照1979刑法在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對刑事責任的部分規定(即附屬刑法)進行追究。特別是對當時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的定稿、成熟的反貪汙賄賂法草案和中央軍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務犯罪的議案草案進行了修改整合,納入修改後的刑法第八章(貪汙賄賂罪)和第十章(軍人違反職務犯罪)。另外增加了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這樣就保證了修改後的刑法體系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比較圓滿地實現了刑法的統壹。根據刑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社會穩定的實際需要,修改後的刑法充實了大量新的罪名,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證券內幕交易罪、洗錢罪等。侵犯商業秘密罪、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等。據我統計,1979刑法中有130個罪名,修改後保留了117;單項刑法和附屬刑法增加133個罪名,修改後保留132個罪名;修訂中新增了164個罪名,因此修訂後的刑法共有413個罪名。從罪名的增加來看,我國刑法確實是相當完備的。當然,只是“挺全”並不代表不能加收費。比如2月29日,1998,199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外匯詐騙、逃匯、非法買賣行為的決定》增加了壹個騙購外匯罪。1999國務院6月2日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有9處提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刑法並沒有對期貨犯罪做出明確的規定。顯然這方面需要以後補充。

第二,落實刑事法治原則,強化刑法的保護功能。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壹章在顯著位置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廢除了1979刑法中的類推制度,這是中國刑法修訂中最引人註目的亮點,也是中國刑法民主、科學、進步和當代的顯著標誌。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麽是犯罪,有哪些罪名,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麽,有哪幾種刑罰,每種刑罰如何適用,各種具體犯罪的具體量刑幅度,都由刑法規定。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不得定罪處罰。總結起來就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刑法平等原則的適用,是指任何人犯罪,無論其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人才表現如何,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都應當平等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執行死刑。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罪有多大,就要負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要判以相應的重刑,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按罪刑比例作為犯罪處罰;在分析犯罪的嚴重性和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時,既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犯罪和犯罪人的各種因素綜合反映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刑事責任的程度,適用相應的從重處罰。刑法總則的確立有助於維護法治,摒棄人治;堅持平等,反對特權;強調公正,反對偏袒。這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制約作用。刑法總則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在刑法領域的集中體現。刑法總則的實施有利於保護社會,保障人權。修改後的刑法不僅明確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還進壹步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嚴相濟原則;加強對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保護;針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民主權、勞動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等)的犯罪,建立了壹套較為完整的刑法規範。).這些都是強化刑法保護社會、保障人權功能的表現。

第三,立足國情,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修改後的刑法主要立足於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同時也著眼於世界刑法改革的進步趨勢,積極合理地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比如,擴大我國刑法對中國公民的域外管轄權,規定“中國人和中國公民在中國人領域外犯本法規定的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見第七條)確立了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見第九條)這說明中國作為國際社會的壹員,是莊嚴的,也是負責任的。既不縱容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也不會容忍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任何罪行的發生。這些規定適應了中國對外開放的新形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進壹步發揮中國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從而為中國刑法增添了現代色彩。又如,借鑒國際刑罰改革的經驗,擴大開放式刑罰——管制和罰金的適用範圍。1979刑法可以控制的犯罪只有23種,修改後的刑法將其擴展到109種犯罪。罰金刑是西方國家刑法中適用率較高的壹種刑罰。我國1979刑法中,罰金刑作為附加刑,主要附屬於自由刑,適用於壹些貪汙罪,但也規定了可以獨立適用於壹些輕微犯罪。但總體來看,可以適用罰金刑的犯罪類型並不多,只有23種,約占本法全部犯罪的17.7%,其中可以獨立適用的只有14種。在修改後的刑法中,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雖然罰金刑仍然是附加刑,主要是以附加刑的方式適用,但適用範圍已經明顯擴大。可以適用罰金刑的罪名增加到180個,占本法全部罪名的43.5%,其中可以獨立適用罰金刑的罪名增加到84個,是刑法規定的1979個的6倍。刑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部門法之壹。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刑法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範圍更加廣泛。刑法的調整對象不限於某種社會關系;只要任何壹種社會關系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都被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第二,刑法的強制性最強。其他部門法也具有強制性,可以說是違法行為的“第壹道防線”;刑法作為“第二道防線”,針對的是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已經轉化為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刑罰。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的後盾和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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