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變更
增資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如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的,應明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戶銀行名稱)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表》;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4、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準證書;
5、經批準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6、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註冊證明文件;
7、外資房地產企業增資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承諾書;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壹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IC卡需正反面復印,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需提交的材料
1、產生利潤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利潤產生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 提交的書面申請;
2.利潤產生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利潤產生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外國投資者對所分得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書;
4.利潤產生企業最近壹期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5.與再投資(增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6.擬再投資(增資)企業的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7.利潤產生企業最近壹期的驗資報告;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三、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 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含吸收合並)、股權轉讓、減資等 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增資需提交的材料
1、產生所得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
2.原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原企業關於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或合並、分立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財產處置分配方案或協議;
4.外國投資者將所得財產進行再投資的確認書;
5.原企業與外國投資者所得財產有關的交易的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6.原企業最近壹期驗資報告和最近壹期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清算(審計)報告和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9.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10.涉及減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減資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
11.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註意事項:
1、以上材料第壹項留原件,其它項驗原件留復印件, 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IC卡需正反面復印。
2、再投資退稅款用於再投資(或增資)的,企業只需提供審核材料中的1至4項材料和相應的退稅證明。
3、未完稅收入不得用於再投資。
4、外國投資者所得財產境內再投資由原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外匯局核準。投資性公司從所投資企業獲得該類權益再投資核準件,由該類權益產生企業註冊地外匯局出具。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未進行變更的,減資款不得辦理再投資手續;未辦理驗資詢證的出資,不得辦理相應的減資再投資手續。
6.外國投資者僅就其實際已到位出資、已支付轉股對價的範圍內享有權益。
7、企業提供材料應做到規範性、齊備性和壹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