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境內內資企業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合並為壹個公司。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受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合並各方解散。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將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繼續存在並成立新的壹個以上的公司。
解散與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公司,公司解散並新設兩個以上公司。第五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使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控股或者主導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者主導。
因合並、分立導致公司行業或者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第六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合並或分立後,經審批機關、海關、稅務機關批準,存續或新設公司繼續享受原公司享受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第七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合並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或者登記機關的,合並公司住所地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登記機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並公司的投資總額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者被合並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的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擬合並的公司中至少有壹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第八條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者在異地設立新公司的,應當征求公司解散或者設立地審批機關的意見。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合並後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者合並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原公司註冊資本的總和。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按照被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凈資產和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折算的股份之和。第十壹條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壹款進行合並的,所有投資者在被合並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協商確定,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被合並公司註冊資本的25%。第十二條公司分立後的註冊資本由分立前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後各公司註冊資本之和為分立前公司的註冊資本。第十三條各方投資者在公司分立後的持股比例由分立後的投資者在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分立後公司註冊資本的25%。第十四條公司合並采取吸收合並方式的,接收公司的成立日期為被合並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的合並方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的日期,為被合並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並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後公司成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