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退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消費稅應稅消費品計征消費稅有從價定率征收和從量定額征收兩種辦法。因此,出口應稅消費稅的貨物,其出口退稅計退依據為: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為應稅消費品工廠銷售價,即出口數量與購進單價的乘積;
2.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為應稅消費品的出口數量。
(二)計算公式。
1.屬於從價定率征收的貨物
應退稅的消費稅=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價(或出口數量×購進單價)×消費稅的稅率
2.屬於從量定額征收的貨物
應退稅的消費稅=工廠計算數量(或出口貨物的數量)×單位稅額
二、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壹)壹般貿易方式下:
1.若外貿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
2.若對庫存銷售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外貿出口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3.若外貿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賬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當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退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應退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退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退稅率
此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4.若外貿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用於出口,其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征收率(6%)]×退稅率
(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
1.進料加工前已到稅務機關審核簽章且以作價轉售加工方式購回成品復出口的出口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交稅金
其中:
銷售進口料件的應交稅金=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實征的增值稅額
2.進料加工前已到稅務機關審核簽章且以委托加工方式收回成品復出口的,出口退稅額=委托加工費×退稅率
3.進料加工前未到稅務機關審核簽章的,其保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按規定計征銷售料件的增值稅。
4.國內購料和委托其他企業加工並收回成品出口方式下:
出口退稅額=外購料件的應退稅額+委托加工的應退稅額
=料件的工廠銷售額×退稅率+加工費×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