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境外投資都要報送存量權益登記,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要報送聯合年報!但凡做過ODI、FDI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企業,壹日登記,終身申報。
2015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於進壹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13號文取消了以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年檢,同時,新的境內直接投資、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出臺。
13號文還明確規定,登記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
如果不進行ODI存量權益登記,企業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將會被設置為“業務管控”狀態。相關銀行在為相關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的時候,會提前確認該企業是否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
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情況下,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辦不了業務慌了神,雖說可以逾期補報,但還是要付出代價的。外匯局將會視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予以處罰後才能辦理補報手續,然後將企業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恢復為“正常業務”狀態。
擴展資料:
需要進行登記的類別為:
第壹類: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申報FDI存量權益登記;
第二類: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申報ODI存量權益登記。
針對企業的某些特定情形:
外方股東僅為境內投資性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不用參加存量權益登記;
由境內投資性公司與境外投資者***同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報,外方權益應剔除境內投資性公司享有的權益;
境內居民個人僅需申報境外控制或持有的第壹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存量權益,間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目前不需要申報;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同投資壹家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方應協商確定其中壹個境內股東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原則上,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股東應作為申報責任股東;
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股東約定其中壹個境內股東為申報責任股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