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壹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壹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壹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壹,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壹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壹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壹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準。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壹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壹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於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有些發展中國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壹定比例要在壹定期限內存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壹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壹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壹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帶動該國出口貿易的增長,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松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較少,即使采取壹些措施,也是為了緩和其匯率和官方儲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由於國際收支連年順差,貨幣匯率經常處於上升的狀況,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沖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備大幅度增長,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因此這些國家便采取了壹些限制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以緩和該國貨幣匯率上升的局面。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例如日本從 1972 年起對於居民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和投資於外國的不動產取消限制。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壹個總趨勢,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匯率變動情況,外匯管制有時寬松、有時嚴格,不斷進行調整。 貨幣兌換管理是外匯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實施貨幣兌換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匯短缺;金融秩序混亂;國內外經濟體制不同;國內外價格體系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壹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2、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壹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壹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匯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方法。
直接管理匯率是指壹國政府指定某壹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這壹官方匯率對整個外匯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即各項外匯收支都須以此匯率為基礎。實行復匯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壹。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制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制的國家,常常采用復匯率制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匯率。復匯率的形式有多種,按復匯率使用對象可分為經常賬戶匯率和資本賬戶匯率,前者稱為貿易匯率後者稱為金融匯率,為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匯率分別實施幹預,使其穩定在目標匯率水平上。復匯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統出口商品用壹種匯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采用另壹種匯率等。復匯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種,例如對出口企業創匯實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並允許企業按高於指定的結匯價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匯率。復匯率壹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匯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復匯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匯管理比較復雜,還造成價格扭曲不利於公平競爭。間接管理匯率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以影響外匯供求關系、控制匯率變動的方法。采用間接管理方式,需要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運用外匯平準基金買賣外匯幹預供求關系,或者直接利用外匯儲備幹預外匯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