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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企業外匯收支管理的總原則

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壹)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壹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壹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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