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方法下,證券公司的記賬本位幣業務和外幣業務均應分設賬戶反映,即有幾種幣種人賬,就應設幾套賬戶。在發生外幣業務時,可先用該種業務的外幣直接記入其外幣賬戶,平時無需進行匯率折算,也不反映記賬本位幣金額。到月末應將所有外幣記賬的各賬戶全部按其月末市場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金額,並匯總確認其匯兌損益數。
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證券公司,應當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月末,公司應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余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折算的金額與記賬本位幣的“外幣兌換”科目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匯兌損益。“外幣兌換”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