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按規定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保險業務:
(壹)外匯財產保險;
(二)外匯人身保險;
(三)外匯再保險;
(四)法規規定的其他外匯保險業務。
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內應以人民幣進行保險合同計價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