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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兌換相關政策

規定:

壹、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經批準的外匯存款業務章程規定,為各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開立外幣存款帳戶或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並監督開戶單位的收付。該帳戶不能代其他單位辦理收付。駐華機構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開戶行須在水單上加蓋“不可兌回外幣”戳記。對其未使用的外匯兌換券不得兌回外幣,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二、各銀行應按經批準的外匯存款業務章程規定,為上述機構所屬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常駐人員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開戶行須在水單上註明“常駐人員存款戶”。離境時,如要求將未用完的外匯券兌成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銀行憑本人出境證明或飛機票和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方予兌給部分外匯(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百分之五十)。常駐人員不出境者,對未用完的外匯券不能兌回外匯,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三、各銀行對短期來華的外國旅遊者、華僑、港澳臺同胞辦理外幣兌換外匯券時,須在水單上登記其本人姓名及護照號碼;未用完的外匯券要求兌回外幣時,須向銀行提供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出境證明或飛機票,準予壹次性兌回外幣(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百分之五十),銀行即收回水單。

上述規定自本文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有抵觸者,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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