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制定和平衡我市國際集裝箱運輸發展的綜合規劃和計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際集裝箱運輸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對我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際集裝箱運輸和管理的相關規定提出指導性意見和要求;
(三)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家主管機關的要求,推動和協調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體制和檢驗體制的改革;
(四)協調解決我市國際集裝箱發展、管理和集疏運中的重大問題;
(5)分析集裝箱運輸的發展形勢,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天津國際集裝箱運輸發展領導小組下設天津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處,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在天津國際集裝箱運輸發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全市國際集裝箱運輸行業的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國際集裝箱運輸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在本市設立從事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由市交通委員會審核,報交通部審批。第六條在本市設立國際集裝箱裝卸企業,由市交通委員會審批,並報交通部備案。天津港務局所屬企業從事國際集裝箱裝卸業務,由港務局審批,並報交通部備案。第七條中轉站和貨運站的設置由市交通委員會審批,並報交通部備案。天津港務局所屬企業設立中轉站和貨運站,由港務局審批,並報交通部備案。對外經貿系統新設立的中轉站和貨運站,按照交通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制定的辦法辦理。鐵路系統設立的海鐵聯運中轉站和貨運站,按照鐵道部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設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由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從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外資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由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報市交通委審批。第九條申請開辦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交通部令第35號)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並向審批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文件。第十條負責審批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經營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所需文件之日起90天內,根據申請人的經濟性質、資金來源、設備、管理水平和貨源情況,對其經營範圍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企業的決定。審批機關向批準的企業頒發批準文件和國際集裝箱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如果不認可,明確回答。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有外匯業務的單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銀行外匯賬戶。批準設立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中轉站、貸款站,並持許可證和批準文件向海關、衛生檢疫部門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壹條國際集裝箱運輸經營者變更經營範圍、要求停業、擴大經營範圍,必須按照交通部35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按照原審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國際集裝箱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合理收費,優質服務。有關主管部門要整頓貨運代理市場,取締非法貨運代理。第十三條海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簡化手續,增強服務意識,提高通關、驗放效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統壹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增加透明度,方便用戶檢查監督。不準擴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準重復收費,不準未經檢查、檢驗、治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