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別行政區的簡稱。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3.特別合作區的簡稱。比如深汕特區。
特區的基本含義原指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1979後被定為改革試驗田。當時國家賦予特區進口項目審批權、因公出國人員審批權、外貿出口權、外匯管理權等多項經濟管理許可,並在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諸多優惠。已經到了從局部試驗階段到全面推進改革的時代。搞活市場經濟,對外開放,與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成為中國的要求。經濟特區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這個稱號也在“特殊與不特殊”、“特殊的新含義”的討論中逐漸淡化。
2010年5月,國家在總結經濟特區發展的基礎上,批準建設喀什、霍爾果斯兩個沿邊經濟特區,其經濟特區政策達到全國最好,為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其中,喀什經濟特區面積70平方公裏,霍爾果斯經濟特區面積90平方公裏。
社會意義建立經濟特區的重大意義在於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國外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管理經驗,培養管理人才;
5.它可以擴大我們接觸世界的渠道,為世界了解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打開壹扇窗。
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主要是外資。
經濟結構以外資企業(外資、僑資、港澳資)為主。
產品主要出口。
其經濟運行機制以國家計劃指導下的市場調節為主。
特區經濟以發展工業為主,工貿結合,相應發展旅遊、房地產、金融、餐飲服務等第三產業。
主要特點:1。特區經濟發展的資金主要是外資;
2.經濟特區的經濟活動以市場調節為主;
3.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4.國家給予特區更多的經濟支持;
六枝特區位於貴州省。特區是壹個縣級行政單位,最初是考慮到發展中國西南地區的經濟而設立的。
經濟成分社會主義國有經濟
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外商獨資經濟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濟
個體經濟
此外,還有“三來壹補”(即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企業。其中,“三資企業”和“三貢獻壹補充”是特區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
基本經驗我國在經濟特區建設和發展中的基本經驗主要包括:①改善投資環境,包括改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是基礎設施結構中的“七通壹平”,主要包括供電、供水、通路、通訊、供氣、排汙、排洪、土地平整。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和政策穩定,法制健全),管理水平(* * *效率等。)、經營狀況(貨幣和價格、外匯管制、金融、信息服務和自主權等。)、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等。(2)外部引進和內部聯系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四個窗口”(技術、知識、管理和外交政策)和兩個輻射部門(內部和外部)的“樞紐”作用;(3)努力建立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靈活有效的特區經濟制度模式。因此,必須在計劃管理制度、企業管理制度、基本建設管理制度、流通制度、價格制度、勞動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財務制度等方面進行壹系列改革。
中國的經濟特區。
深圳(2020平方公裏)
珠海(1687.8平方公裏)
廈門(1565平方公裏)
汕頭(2064平方公裏)
海南(33,920平方公裏)
喀什(111794平方公裏)
霍爾果斯
經濟特區,但沒有正式的國家名稱。
特別合作區
深圳汕尾特區
WTO規則1:制度兼容性、演化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是否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相壹致,決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相容,相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成本和強化成本三個方面。第壹,當壹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相壹致時,該組織的經濟績效將會大大提高。壹個組織的成員都是自我激勵的,這壹點通過正式制度的建立更加明確。當正式和非正式的遊戲規則壹致時,它們就會相互加強。非正式約束和正式約束的壹致性會導致更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可以通過非正式的方式達到預期的效果。第二,當壹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興趣大相徑庭時,這種不壹致會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相反的規則和規範讓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利益偏好不壹致,個人無法自覺地為組織目標而努力,監督成本高,導致正式制度形式化,產生組織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來研究制度進化中的兼容性,結論是:第壹,進化過程不壹定帶來最好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早期的歷史條件,難以擺脫帕累托劣等的社會傳統,即社會制度演進的路徑依賴。第二,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有演化特征。而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是由不同的手引導的——“劉易斯之手”和“斯努諾之手”。前者是指通過理性認識和主觀理解與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變遷;後者是指人們只通過過去的行為來觀察自己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的過程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仍可能存在不壹致。進化博弈論給出了制度進化中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兼容的解決方案:壹是通過引入系統突變,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均衡;第二,通過政策幹預,人們的行動將轉化為更高支付的策略;第三,積極促進不同習慣的低水平平衡社會和高水平平衡社會的溝通,提高在原有社會中形成更好習慣的可能性。據此,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更高層次上是兼容的,它們通過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而自我強化。通過交互強化,它們更加緊密地結合在壹起,產生壹種收益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績效。
簡而言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壹致,從激勵和約束的角度看,所需的交易成本更低,從而產生更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第二,世貿組織規則與搜救系統和經濟表現的兼容性
加入WTO後,中國面臨著WTO規則與中國現有體制的兼容性問題。提高系統的兼容性,提高整個系統的經濟效益,已成為當務之急,在中國經濟特區也是如此。
WTO規則的變遷和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但是,對於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來說,它顯然具有“強制性過渡性”正式制度的特征,特別是對於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發展中國家來說,而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的原有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征。所以兩者之間既有兼容的可能,也有不兼容的可能。在WTO規則與我國原有制度兼容的條件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低,而經濟績效相應高;當兩者不壹致時,或者當WTO規則與國內原有制度因其變化機制不同而不相容時,都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現實情況是,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的兼容性強,而發展中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的兼容性弱,這就導致了經濟績效的差異,即發達和不發達的市場經濟。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和WTO規則壹樣,既有強兼容性,也有弱兼容性。據說它的兼容性比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更強;兼容性弱是指與WTO體制要求相比差距較大,即市場經濟不發達。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之間的差距,足以使經濟特區在加入WTO後長期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優勢;毫無疑問,它構成了未來經濟特區的主要特征。
與WTO規則相比,各國的內部制度都是“非正式制度”。從制度的兼容性來說,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更多的是“非正式制度”,而其經濟特區和非經濟特區只是“非正式制度”程度參差不齊,並無本質區別。經濟表現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第三,加強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的正式制度相比,各國的制度都屬於“非正式制度”,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是有區別的。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性將面臨兩個問題:WTO規則與本國正式制度的兼容性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性。由於世貿組織制度具有“強制性改變”正式制度的特征,決定了加入世貿組織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處於從屬地位,應努力改變其現有制度以適應世貿組織制度,加強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世貿組織後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也是如此。相比較而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經濟特區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的兼容性較強,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不發達,制度兼容性明顯弱於前者。但兩種制度的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是有壹定差距的,只是程度不同,需要改變的制度也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