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客體主要是專賣品、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
2.客觀地說,這是壹種嚴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1)未經許可從事特許經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專營、專賣商品”是指鹽、煙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商品;“其他限制交易的貨物”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內實行限制經營的貨物,如化肥、農藥等。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國際貿易中確認特定產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礦產開采許可證、森林采伐許可證、野生動物狩獵許可證等壹切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如壟斷供應,哄擡物價,囤積倒賣外匯、金銀及其制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的;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不雅物品;非法買賣國家收購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和礦產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或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或者私設交換設備等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0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補充《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聯席會議紀要》,規定無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含涉港澳臺業務,下同),或者被終止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資格後繼續經營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情節嚴重的,按上述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方法”是指在邊境地區私自架設跨境通信線路;利用互聯網跨境傳輸IP語音,設置交換設備,將國際話務交換到中國境內的公共電信網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以租賃、托管、維護等方式在國內搭建轉讓平臺;私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除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28日
第三條在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的規定,以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單證或者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騙取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海關、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行為人串通,為其提供有關購匯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8 12/23生效。
第十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個人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營業金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之間;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第十三條各單位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的規定,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嚴重”非法經營: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至壹百萬元以下;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的;
(三)經營報紙5萬份、期刊5萬份、圖書1.5萬冊、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5千份。
第十四條經營額、違法所得或者經營額接近非法經營數額、數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門檻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壹)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先串通,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的,他人應當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二條。
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出版單位按* * *處罰。
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經營額”,是指非法出版物的價格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取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非法出版物未標價或者以外幣標價的,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銷售的價格確定其單價。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和社會保障情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數額和數量標準範圍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定罪量刑。
4.《關於如何認定嚴重MLM或者變相傳銷行為的批復》指出,在1998國務院《關於禁止MLM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後,繼續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犯上述罪,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根據兩高的解釋,在突發傳染病防治等災害發生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重處罰。
6.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等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的, 並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七十、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或者5000份期刊或者2000冊圖書或者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單位非法經營15000份報紙或者15000份期刊或者5000冊圖書或者1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