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發放貸款100萬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0萬以上的,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