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市的市局局長壹般都是正廳級別,公安局長壹般兼任常委或者副市長的都是副省部級;
2.副省級城市市局局長壹般都是副廳級,公安局長如果兼任常委、副市長等的是正廳級;
3.地級市的市局局長壹般是正處級,公安局長如果兼任常委、副市長等是的副廳級;
4.縣級市的市局局長壹般是正科級,公安局長如果兼任常委、副市長等是的副處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第四十六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動議;
(二)民主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