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溫州鹿城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以強奸罪判處“冷漠的哥”李文凱有期徒刑兩年。
法庭上,李文凱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並稱“由於我的懦弱導致小薇受到傷害,如果再有機會,我壹定會救人的”。
被告人李文凱協助李文臣違背小薇的意誌,以暴力手段強奸了她,雖然李文凱沒和受害人發生性關系,但他的行為依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之規定,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壹般情節應當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不過李文凱系被脅迫參加犯罪,屬於脅從犯,所以應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還認為,李文凱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