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壹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物。
1.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壹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壹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2.信用證方式的特點:
(1)信用證是壹個自足的文件。信用證是壹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2)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3)開證行負主要付款責任。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壹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壹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之負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3.我國信用證以人民幣計價,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結算適用於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結算服務,但只限於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屬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向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為了嚴肅執法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凍結拍運森、扣劃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問題規定如下:
壹、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開證銀行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依法襲畝提出異議並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於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二、如果銀行因信悄正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三、人民法院對於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