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因為如果財務總監出差,簽支票的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印章都會落到副總監手裏。這違反了所有簽發支票的印章不能歸壹個人管的規定,也很難防止銀行存款被貪汙。
建議:財務總監和副總監不在時,應指定與貨幣資金支付無關的專人負責蓋章。
(2)貨幣資金支付系統存在嚴重缺陷。
理由:壹是沒有限制財務總監的審批權限,違反了“重要貨幣資金的支付應當實行集體決策”的規定,不能防止貪汙、侵占、挪用貨幣資金;二是貨幣資金支付在先,審核在後。最多是能及時發現問題,但無法預防。
建議:在董事會指定的財務總監的批準權限下,對超越權限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貨幣資金支付前,專職審核人員應檢查貨幣資金的審批範圍、權限、程序、手續、金額、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適當。核對後會交給收銀員付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妳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