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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麽?

壹、分為P2P網貸平臺本身犯罪、針對P2P網貸平臺犯罪以及P2P網貸平臺參與犯罪成為***犯等類型。

二、《揭P2P平臺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 存刑事風險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作者:陳晨

第壹種是P2P網貸平臺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比較常見的手法有:壹是理財產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財產品形式吸收投資人資金,再尋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貸長模式,即對借款進行期限拆標,將長期借款拆分為若幹短期借款,以借新債還舊債,形成資金循環;三是自融模式,將吸收到的公眾資金用於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的經營發展。

P2P網貸平臺在國外發展之初是為了撮合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脫媒,實現借貸雙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網貸平臺偏離了單純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實際掌握了資金供給和需求,隔斷了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聯系和信息交互。更為關鍵的是,平臺可能面臨資金期限錯配的流動性壓力,且資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監管而易發挪用、詐騙甚至卷款潛逃等風險。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壹是某些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將P2P平臺作為吸收公眾資金的通道。實踐中某些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P2P平臺合作,或設置自己的P2P平臺,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提供項目,經由P2P平臺完成融資。上述機構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資,是因為其在業務準入、融資杠桿上限、吸收公眾資金等方面均有明確的監管規則。如根據銀監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且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而通過與P2P網貸平臺的合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融資杠桿等規定可能被突破,P2P網貸成為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公眾資金的線上平臺。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根據相關追訴標準,行為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超過壹定的數額、人數,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壹定標準,就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實際案例中,由於某些P2P網貸平臺未充分盡到對借款人身份核查義務,借款人以多個虛假身份名義發布多個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

上述兩類情況中,P2P網貸平臺成為吸收公眾資金的通道。P2P平臺與機構合作集資或者由機構設立P2P平臺進行集資活動,可能成為非法集資活動的***犯自不待言;即使僅為集資人提供平臺服務,若有證據證實P2P網貸平臺明知借款人身份虛假、發布大量虛假借貸信息仍默許其借款,或者對借款人的借款對象人數和數額持放任態度不加限制,因P2P網貸平臺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會收取相應的手續費用,根據2014年最高法《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P2P網貸平臺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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