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五是相互拆借,牟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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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應當依法參與對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和債權債務的處理。破產借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持續監控商務卡合同簽署方在我行的所有貸款額度及其使用情況,定期檢查商務卡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和適用性,防止欺詐交易獲得流動資金貸款。
第五十五條建立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各級貸款管理部門要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和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人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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