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金融的衍生品中有很多的工具可以使規避我們所持有頭寸的風險。最常見的兩種金融衍生品,莫過於期權和期貨交易,兩者雖然都是以遠期合約作為標的。但是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的聯系
首先,兩者均是以買賣遠期標準化合約為特征的交易;
其次,在價格關系上,期貨市場價格對期權交易合約的敲定價格及權利金確定均有影響。
壹般來說,期權交易的敲定的價格是以期貨合約所確定的遠期買賣同類商品交割價為基礎,而兩者價格的差額又是權利金確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期貨交易是期權交易的基礎交易的內容壹般均為是否買賣壹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貨交易越發達,期權交易的開展就越具有基礎,因此,期貨市場發育成熟和規則完備為期權交易的產生和開展創造了條件。期權交易的產生和發展又為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進行期貨交易提供了更多可選擇的工具,從而擴大和豐富了期貨市場的交易內容;
第四,期貨交易可以做多做空,交易者不壹定進行實物交收。期權交易同樣可以做多做空,買方不壹定要實際行使這個權利,只要有利,也可以把這個權利轉讓出去。賣方也不壹定非履行不可,而可在期權買入者尚未行使權利前通過買入相同期權的方法以解除他所承擔的責任;
第五,由於期權的標的物為期貨合約,因此期權履約時買賣雙方會得到相應的期貨部位。
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的區別
標的物不同
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壹種買賣的權利。期權的買方在買入權利後,便取得了選擇權。在約定的期限內既可以行權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也可以放棄行使權利;當買方選擇行權時,賣方必須履約。
投資者權利與義務不同
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期貨合同則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
履約保證不同
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風險限於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而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
盈虧的特點不同
期權交易是非線性盈虧狀態,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其最大虧損只限於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虧損隨著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最大收益(即買方的最大損失)是權利金,;期貨的交易是線性的盈虧狀態,交易雙方則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
作用與效果不同
期貨的套期保值不是對期貨而是對期貨合約的標的金融工具的實物(現貨)進行保值,由於期貨和現貨價格的運動方向會最終趨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護現貨價格和邊際利潤的效果。期權也能套期保值,對買方來說,即使放棄履約,也只損失保險費,對其購買資金保了值;對賣方來說,要麽按原價出售商品,要麽得到保險費也同樣保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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