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中的強行平倉有兩種: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或自營會員)的強行平倉和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
根據強行平倉原因的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以下幾類:
(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
根據交易所規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每壹筆交易均須交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也就是說,市場發生行情逆轉,朝相反方向變化時,以及進入交割月時,會員或客戶還應根據交易規則和合約的約定存入追加保證金。如果會員或客戶未在被要求的時間內履行追加保證金的義務,交易所就有權對會員,經紀公司就有權對客戶所持有的倉位實施強行平倉。
(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
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有權依交易規則的規定,對其違規持倉部分實施強行平倉,主要包括:違反頭寸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未做報告,或報告不實;代市場禁入者進行期貨業務;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聯手操縱市場;其他須強行平倉的違規行為。
(3)市場特殊情況時的平倉。
如出現連續多日的漲停或跌停,期貨交易所出於風險控制的目的可以進行強制雙邊平倉,將多頭和空頭配對,進行兩兩平倉。這是為了避免出現整個期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通常情況下,先匹配投機賬戶的持倉,後匹配套保、套利賬戶的持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