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道路上劃有專用車道的,專用車道只允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在專用車道行駛。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