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禁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二、嚴禁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提供方便、擔保和保護,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縱容、包庇這些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或明顯低於正常利息借款;
四、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出借資金給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收取高額利息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擴展資料:
判斷黨員幹部是否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應註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1、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是不違反黨規黨紀的,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嚴重超出國家規定利率,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追究相應黨紀責任。
2、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幹部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現實中,判斷是否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並非以黨員的主觀意願和主觀想法為依據,而應以客觀上黨員幹部的職權和職務可以給對方當事人某種利益造成的影響為依據。
3、註意違紀與違法的區別。如果黨員幹部雖然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接受借貸壹方謀利,但這種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且不排除將來有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可能,即可認定該黨員幹部違反黨的廉潔紀律。
應當註意的是,有的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對方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是為了獲得所謂的“回報”,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獲取較高利息,對此類行為應按受賄性質認定。
參考資料:
中國紀檢監察報-黨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