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壹交易日為擴板,次日為縮板
以鄭州交易所為例,這有兩種情況,其壹是新品種或新月份合約上市,《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規定:“新品種期貨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貨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比如新品種、新月份合約的第壹個交易日在低位成交量很大,尾盤時價格被拉高,但結算價很低,於是次日漲跌幅恢復正常後漲停板就可能出現比前日收盤價還要低的現象。
其二是非新品種、新月份合約的正常交易情況下,若前壹日出現漲停板,則次日漲停板擴大50%,如果次日也出現類似上述的低位大量成交,尾盤拉高收盤但沒有繼續封在漲停板的情況下(結算價很低),下壹交易日停板幅度恢復正常,則漲停板的價位也可能低於前壹日的收盤價的。
3、和上述情況類似,在有些時候,即使沒有擴板和縮板也可能出現次日的“板價”低於或高於前日收盤價的。
還以鄭州為例,比如某月份小麥第壹天結算價為2000元,次日的跌停板和漲停板就分別是1940元和2060元(3%的漲跌幅)。假如因為前日小麥倉單大增消息影響,開盤後價格就大跌,價格全天始終在1940-1960之間震蕩,而在尾盤時傳出了“國家提高小麥收購價格”的消息,結果最後十分鐘價格壹下子漲上去了,最終以2050收盤。由於成交主要集中在1940-1960之間,所以結算價就比較低,假設結算價是1970元,那麽第三天的漲停板就是2029元,低於前日的收盤價格。
其他交易所的情況以及跌停板高於前日收盤價的情況也是類似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