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壹審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