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機構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進場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