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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麽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麽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壹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然後,手頭的合約要進行每日結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買賣頭寸(術語叫開倉)後不必壹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做壹筆反向交易,沖銷原來的頭寸,這筆交易叫平倉。如第壹天賣出10手股指期貨合約,第二天又買回10手合約。那麽第壹筆是開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筆是平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當天又買入20手股指期貨合約,這時變成開倉20手股指期貨多頭。然後再賣出其中的10手,這時叫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還剩10手股指期貨多頭。

壹天交易結束後手頭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持倉。在以上交易過程中,第壹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多頭。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當時的羅馬議會大廈廣場、雅典的大交易市場就曾是這樣的中心交易場所。到12世紀,這種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國的發展規模很大,專業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國大憲章正式允許外國商人到英國參加季節性交易會。後來,在貿易中出現了對在途貨物提前簽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種、數量、價格,預交保證金購買,進而買賣文件合同的現象。1571年,英國創建了實際上第壹家集中的商品市場——倫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後來成立了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壹家谷物交易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開設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倫敦皇家交易所毀於倫敦大火,但交易仍在當時倫敦城的幾家咖啡館中繼續進行。17世紀前後,荷蘭在期貨交易的基礎上發明了期權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郁金香的期權市場。1726年,另壹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國巴黎誕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產生;

2、1874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產生;

3、1876年倫敦金屬交易所產生;

4、1885年法國期貨市場產生操作方式。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壹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壹種規範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壹環扣壹環,環環高效運作,壹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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