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對客戶保證金和期貨公司自有資產進行獨立、單獨管理的;(二)未按照規定交存結算擔保金、結算準備金等專項資金,或者未保持最低結算準備金數額的;(三)降低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期貨交易的風險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四)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或者將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或者違反營業部集中統壹管理規定的;(五)將客戶保證金存放在期貨交易所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六)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提交的信息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七)占用客戶存款;(八)違反中國證監會結算業務管理規定,利用結算業務關系損害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九)違規委托中介機構介紹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十)違反中國證監會關於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十壹)拒絕配合、阻礙或者破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的;(十二)違反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相關規定的;(十三)違反有關證券保證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