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在考試期間有違反以下考場紀律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監考人員提出批評和警告,同場考試兩次受到批評和警告的認定為違反考場規則,取消當場考試成績,同時自認定為違反考場規則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1)考試期間,交頭接耳、互打手勢的行為;
(2)偷看他人答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行為;
(3)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外喧嘩的行為;
(4)拒不按要求存放違規物品(詳見考場紀律)的行為。
2.考生在考試期間有(並不限於)以下行為之壹的,認定為違反考場規則,取消當場考試成績,同時自認定為違反考試規則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或試圖抄襲帶入考場的筆記、書本、紙條的行為;
(2)抄錄或試圖抄錄考試相關內容的行為;
(3)使用或試圖使用無線設備進行通訊的行為;
(4)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行為;
(5)將演算草稿紙帶離考場的行為;
(6)偽造或塗改準考證的行為;
(7)考生未經許可擅自中途離開考場的行為。
3.考生在考試期間有(並不限於)以下行為之壹的,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取消當次考試所有成績,同時自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1)代替他人考試的行為;
(2)請人替考的行為;
(3)涉及集體(2人以上)舞弊的行為;
(4)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行為;
(5)考生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行為;
(6)侮辱、漫罵或蓄意報復、毆打考場工作人員的行為;
(7)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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