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計算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的;
擅自動用委托人的資金或者其他委托或者托管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公共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