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清晰。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開展了幾年,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地方政府和參保農民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各地政府對為什麽要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其方向和最終目標都有不同的看法,存在諸多疑問。壹些地方政府甚至將收取農業保險費視為亂收費,因此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運作模式不夠清晰。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運作”相結合。商業保險公司也參與經營農業保險,但很難確定保險公司的盈虧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造成的還是商業性專業保險業務造成的,政府補貼多少。這些都將是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進壹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完善
“政策性農業保險”將對中國農業發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它應該作為壹種制度保留下來,必須有壹系列法律法規的支持。然而,我國尚未出臺壹部完整的關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提到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迫”,而修訂後的現行保險法主要針對商業保險,沒有關於農業保險的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特殊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空白,現在很多問題沒有任何措施就解決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制約。
3.低收入與高保險費率的沖突
目前我國農業種植以人工種植為主,生產率低,人均種植面積小,年收入低。除去壹年的必要生活費,生產成本幾乎沒有盈余。農業保險由於其自身的特點,成本較高,決定了保險費率較高。據統計,壹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比其他險種高出十倍。即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率可以高達50%,但農民仍然交不起保費,導致保險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近年來,中國許多地方遭受了大規模的洪水和幹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乎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往往超過當年收取的農業保險費十倍以上。這大大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保證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是壹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和管理問題
目前,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由保監會進行。從歷史上看,保監會主要從事商業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性和公益性的,而商業保險則相反,是盈利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目的不同,管理理念也不同。對於商業保險,監管部門既要考慮保險公司的利潤,又要保證被保險人的權益,努力兼顧兩者的利益。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壹項政策進行推廣,以實現政策的最終目標。兩個不同的業務,不同的目標和理念,同壹個部門監管,妳要有很多矛盾和沖突。這樣,勢必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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