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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掛獲利300元咋判刑

賣掛,銷售外掛會觸犯非法經營罪

行為方式不同,目的不同,涉嫌犯罪的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其行為進行準確的定性,司法實踐中多數判決將制作、銷售外掛及利用外掛代練都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當然也有些將使用外掛代練或者刷幣的運營者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

2003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等五部委曾經發布過《關於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該通知中針對外掛的解釋為:“私服”、“外掛”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遊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掛”違法行為屬於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外掛的制作可能涉及網絡遊戲的客戶端的解碼、反編譯,也有可能涉及對於原程序的部分內容的復制。有的情況下復制內容很多,比如脫機外掛,也有以著作權定罪的案例。

外掛的銷售則可能有很多種情況,有的是網站的出版傳播,有的只是簡單的外掛程序銷售。

外掛的使用有玩家的使用,有代練者的使用,有的使用後只是為了增加樂趣,有的可能通過使用外掛獲取更多的虛擬裝備、更快的升級或者戰鬥力更強。有的則可能涉及的牟利經營。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新型犯罪形態不斷出現,有的人只知道銷售遊戲外掛軟件是壹般的違法行為,並不知道是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行為,從而犯下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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