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以不高於發行價格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即主承銷商以不超過承銷金額115%的價格向投資者發售股票。
在綠鞋機制的實施下,承銷商可以通過行使超額配售權來穩定新股股價。如果股價跌破發行價,主承銷商可以用超額配售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維持股價。
如果股價高於發行價,主承銷商可以要求發行人按照發行方案向認購超額配售股份的投資者發行新股,從而增加股票數量。如果需求不變,股價會下降,更接近發行價。
擴展數據
我國綠鞋機制的引入和實施是壹個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過程,其實施始於b股市場。1993以來,香港IPO市場引入了綠鞋機制,並得到了很好的應用。幾乎所有上市的新股都將被授予向主承銷商超額配售的選擇權。
a股市場實施綠鞋機制始於2001年9月。證監會頒布《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首次提出了綠鞋機制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規範,明確了證券交易所的實時監控權,發行人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除了大型國有銀行在IPO過程中的應用,綠鞋機制在a股市場的應用還不多見。這主要是因為在現行的IPO制度下,新股定價是確定的,新股上市首日價格就受到限制,因此通過綠鞋機制穩定股價的內在動力不足。
百度百科-綠鞋機制
人民網-農行網上網下發行終結“綠鞋”機制保護發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