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並尊重無過錯方。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 * *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屬於17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同債,壹方應當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債務,離婚時以夫妻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