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接受委托追償貨款時,未經代理人同意,當事人不得撤回委托。
2.當事人擅自撤銷委托的,應當賠償律師為追回貨款所支付的實際費用和預期的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在當地合作律師事務所或討債機構所支付的實際費用。
3.律師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委托書、訴訟、仲裁等方式幫助當事人追償貨款。
4.具體追繳方式的采用,由當事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標的額的大小、證據的完善程度、支付欠款的時間等決定。
5.無論代理律師采用何種方式追回貨款,當事人都應積極配合代理律師追回貨款。
6.當事人應當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整理涉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