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規定》。
第壹條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壹審金融民事案件:
(壹)證券、期貨交易、商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擔保、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及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金融業務所發生的金融民事糾紛;
(3)涉及金融機構的公司相關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5)金融和民事糾紛的仲裁和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承認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在金融和民事糾紛中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條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壹)境內投資者因在境外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或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2)境內個人或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