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情況而定。因為詐騙立案後凍結賬戶的時間不是法定的,所以詐騙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凍結嫌疑人的賬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隨便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賬戶的,在偵辦案件過程中,若需要凍結嫌疑人的財產,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對於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時,應當經原批準凍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對於詐騙案件受害人的處理方法為:首先要先冷靜下來,然後收集證據,再向公安機關報警。
報警之後,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積極提供相關的案件信息,以便公安機關能夠盡快地追回被騙款項。
對於詐騙案件警察的處理方法為:
1.對於詐騙報警的,應當立即受理,詢問報案人員或目擊證人案件大致經過,以及案發現場等情況。
2.做壹個詳細筆錄(問答式),經核實無誤後,簽字確認。必要的時候,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3.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報案人簽名確認,並妥善保管。
4.接受案件的,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
5.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對於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條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二百四十壹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時,應當經原批準凍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