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貨交易是標準化的合約交易,交易筆數和交割期限都是標準化的,沒有零星交易,而遠期合約交易的筆數和交割期限由雙方決定。
(2)期貨交易在交易所公開進行,便於我們隨時了解市場的變化;而遠期合約交易沒有公開集中的交易市場,價格信息不易獲取。
(3)期貨交易有特定的保證金制度。保證金不僅是期貨交易業績的資金保障,也是期貨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重要手段。對於遠期合同交易,雙方應決定是否收取保證金。
(4)期貨交易由交易所清算所或清算所結算,雙方只有價格風險,沒有信用風險;遠期合同同時存在價格風險和信用風險。
(5)期貨交易側重於價格風險的轉移,遠期交易的目的側重於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6)期貨交易合約可以在商品交割日前多次易手,允許交易雙方在商品交割前通過反向交易解除原合約的義務和責任,使買賣雙方通過期貨市場規避價格風險,而遠期交易合約在到期前難以直接易手。無論生產經營發生什麽變化,到期的合同都要按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