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實際上,能夠被監察委員會監察的這些對象都是身份比較特殊的,最起碼也是國家公務員,在被留置期間,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本來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當中的取保候審的這種強制措施完全就不壹樣,法律上只賦予了監察委的留置權,並沒有賦予其取保候審的權利。
監察機關並沒有批捕的權力,監察機關不能直接逮捕,但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我國的司法體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兩個司法機關完成的,壹般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而監察機關則沒有這項行政權力。
我國的監察機關對我國行政機關的官員是否有貪汙腐敗之風做嚴厲打擊,對涉嫌貪汙,違反職業要求盾人員進行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壹)超過行政違法追究時效,或者超過犯罪追訴時效、未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
(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
(三)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對被調查人實施的事實簡單、清楚,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壹並查核的。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成為監察對象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汙賄賂犯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壹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四十九條 工作單位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壹般由駐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管轄;經協商,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按規定移交公職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監察委員會調查,或者與地方監察委員會聯合調查。地方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上述公職人員有關問題線索,應當向駐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通報,並協商確定管轄。
前款規定單位的其他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可以由地方監察委員會管轄;駐在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自行立案調查的,應當及時通報地方監察委員會。
地方監察委員會調查前兩款規定案件,應當將立案、留置、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等重要情況向駐在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通報。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辦理案件中涉及無隸屬關系的其他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應當商請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依法立案調查。商請立案時,應當提供涉案人員基本情況、已經查明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承辦案件的監察機關認為由其壹並調查更為適宜的,可以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指定管轄。
第五十壹條 公職人員既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管轄的犯罪,依法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應當由監察機關和其他機關分別依職權立案,監察機關承擔組織協調職責,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進度、重要調查和偵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 監察機關必要時可以依法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並在立案後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在調查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中,可以對其涉嫌的前款規定的犯罪壹並調查,並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其他職務犯罪,經溝通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於退休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或者離職、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實施的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對前款規定人員,按照其原任職務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的監察機關;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